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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陣系列-員工購房,收入證明到底能不能開
由于疫情影響,出境游已經完全停擺一年多了,出境游旅行社目前能喘著氣的都是之前財大氣粗的大佬些,不得已,旅行社在20年到21年期間,陸續(xù)都進行了裁員,在這浩浩蕩蕩的裁員路上,總會遇上些“‘釘子戶”,但這次,成都春風旅行社遇上的“釘子戶”非同小可,我們一起來聊聊本期龍門陣,是啥子原因,讓旅行社叫苦不迭?
一、先聽故事
周小妹大學畢業(yè)就來到了成都春風旅行社當銷售,已經五年時間了,19年的時候,周小妹眼看成都房價噌噌噌往上竄,就動了買房的心思,所幸搖號搖中了,就是排名稍微靠后,等到她選的時候,只剩下大平層了,咬咬牙,首付全家齊出力,貸款的時候,銀行需要周小妹提供收入證明。周小妹每月工資3500,加上提成七七八八算下來大概7000元左右,每月房貸就有6000元,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爭取到銀行放貸,周小妹找到旅行社,要求旅行社出具月收入15000元的收入證明,并且真誠表示,這個收入證明絕對不會另作他用,只作為申請銀行購房貸款。
旅行社想到周小妹也是老員工了,平時工作也兢兢業(yè)業(yè),沒出過啥子差錯,這個證明別個也是正當使用,人事部給老板報備了一聲,就給周小妹戳了公章。
周小妹如愿以償?shù)玫搅算y行貸款,順利完成了購房。本來喜事一樁,哪里想到2020年初的疫情,讓一切發(fā)生了變化。
成都春風旅行社一直做東南亞海島游,疫情以來就再也沒有開過張,人工、水電、房租賬單一堆,老板焦頭爛額也想不出更好更快的轉型辦法,于是公司面臨裁員,周小妹也難逃此劫。
人事部找到周小妹的時候,她就大概猜出一二了,但房貸要還,周小妹才不想就這樣被“掃地出門”,公司給的經濟補償金只能撐2個月,但是,如果,周小妹靈光一現(xiàn),按照工資15000計算經濟補償金,至少可以撐小半年,自己再慢慢找工作,怎么算都比現(xiàn)在好過。
“好了,你們的意思我清楚,我也理解公司的難處,我走,沒問題,但是勞動經濟補償金,必須給我按照15000元計算,不然,我就去勞動仲裁委告你們沒給我發(fā)足工資,你們不僅要補足我每月15000元,還要賠償我勞動經濟補償金?!?/span>
“你怎么這么不要臉!當初是你求到公司給你開的收入證明,你也承諾過只用來申請銀行貸款,現(xiàn)在居然敢反過來咬公司!”
“你跟我在這吼啥子?!你們自己考慮清楚,拿出方案再來約我,我一天沒得那么多時間聽你們訴苦!”
周小妹說完,踩著高跟鞋,趾高氣昂地走了,留下人事部經理氣得拍桌子。
但事情總歸要解決,遇上這么個“仙人”,成都春風旅行社如同掉進冰窟窿,急急忙忙找到我們,希望能有辦法處理。
二、相關法律條款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凡事講道理
1. 公司是否必須為員工開具收入證明?
用人單位給員工開具收入證明是應有的義務,只要員工要求開具的是“真實的收入證明”,單位就不應該拒絕。但是目前卻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單位必須為員工開具收入證明。
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通常情況下,單位基于對員工的信任以及繼續(xù)留用的前提下,都會給員工開具真實的,甚至是高開的收入證明。本案中,成都春風旅行社也不例外,正是基于周小妹長期工作給公司的印象,以及老板和人事部希望周小妹繼續(xù)在公司留任,才為她出具遠高于實際收入水平的收入證明。
2. 周小妹的要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收入證明上有成都春風旅行社的鮮紅公章,所以該份收入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再結合《勞動合同法》當中的相關條款,周小妹是可以主張公司未能支付其足額的薪資,以要求公司在補足工資后再給予勞動補償金。
如果春風旅行社也無法拿出相關證據(jù)證明周小妹的真實收入狀況,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周小妹的贏面是很大的。之前也出過類似的案例,公司因為無法證明員工真實收入情況以及認可蓋公章的真實性,從一審到二審,再到再審,都沒能翻身。
3. 公司應當如何化解?
作為春風旅行社,遇上該類情況,因為本身沒有和員工再簽訂任何的補充協(xié)議,說明該收入證明的用途,此刻就需要拿出員工工資發(fā)放記錄、工資條、社保繳費記錄,用以證明周小妹的真實收入水平,更重要的是,旅行社還需要證明當時出具該份協(xié)議的真實原因和背景。旅行社的證明難度更大,如果旅行社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周小妹的收入證明來源不合法,內容不真實,旅行社的贏面就很小了。
四、案件啟發(fā)
1. 公司如何規(guī)避該類風險?
最好的辦法就是不要虛開收入證明,員工收入是多少就開多少,這是最好的規(guī)避風險的辦法;
如果實在因為各種原因需要給員工虛開收入證明,最好與員工簽訂一份協(xié)議,或者要求員工提交一份申請書,說明該份收入證明是公司再不得已的情況下為員工出具,僅用于什么用途,并且注明該員工實際收入是多少,如果因為該份收入證明給公司帶來損失,責任由誰來承擔等等內容。
2. 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用人單位虛開收入證明的行為所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銀行做出錯誤的貸款決定,增大了銀行收回貸款的風險。如果銀行根據(jù)公司蓋有公章的收入證明為申請人批準和發(fā)放了超過正常標準的按揭貸款而遭受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將有可能提供需要證明文件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貸款合同是員工與銀行之間所簽訂,按照合同的相對性,銀行只能追究債務人(員工)的違約責任,但用人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卻侵害了銀行合法權益權。用人單位在作出虛假收入證明時,具有主觀故意,與員工共同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權行為。
雖然我國刑法并未對“虛開收入證明”的行為規(guī)定單獨罪名,但結合虛開行為引發(fā)的后果,實務中不乏刑事罪名的認定。尤其當員工存在主觀犯罪故意時,雖然公司未直接從事犯罪行為,但很可能因其協(xié)助行為被認定為“幫助犯”甚至“共犯”,從而承擔相關刑事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罪”等就常常與“虛假證明”相關。
(參考:《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在此,旅游獨角獸提醒各位旅行社老板及人事,開具證明要三思,蓋有公章的文書更不要隨意流傳,維護員工利益,也要保護企業(yè)自身的安全。好了,本期龍門陣就到這,我們下期再會!